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3-08 新闻来源:一览爆破英才网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行为,明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落实审批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第三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单位业绩和施工专用设备器材、爆破作业人数等条件,实行分级管理。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详见表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表1 各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从业范围列表
(注:表中数字均为不少于,数字和级别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条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二章 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由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受理。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1)。 (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证明爆破作业区域的相关材料。 (三)民爆物品专用仓库所有权人的凭证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治安保卫负责人的单位任命文件和简历;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任命文件、理学或工学学士以上毕业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复印件,以及从事2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和证明材料。 (五)具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并提交以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并提供证明所列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七)单位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申请,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受理。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2)。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属于合并重组的单位,还需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 (三)自有或租用民爆物品专用仓库的所有权人凭证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还须提交租用合同复印件,且出租人与所有权人要一致。 (四)由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的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实际承担的相应级别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材料(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不用提供)。以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加盖本级行政机关印章),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完工证明等材料,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 申报的单位业绩应遵循以下原则: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对于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认定,可以合并计算。 (六)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治安保卫负责人的单位任命文件和简历;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任命文件、理学或工学学士以上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复印件和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并提供本人主持(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以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七)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名单,并提交以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清单,以及证明其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九)单位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打印和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4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5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 (二)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活页装订,各种凭证复印件及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三)申请材料每套均应分两册装订,第一册包括申请表、单位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简历表、管理人员及爆破作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相关资料、爆破作业项目业绩一览表、专用设备清单等,第二册包括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业绩、单位施工业绩材料等。 第三章 专业评审 第八条 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后,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委托书》(见附录3),委托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从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随机抽选3人组成评审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综合审查评定。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将作为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每个评审小组需指定1名专家担任组长。遇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的情形,评审组专家应予以回避。 第九条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的成员,由省公安厅委托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选择专业技术水平高、职业道德好、业内认可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名单经省公安厅审查同意,由省工程爆破协会颁发聘书,并负责日常协调与管理。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根据工作需要,省工程爆破协会可对专家库成员进行适时增选。 第十条 评审专家小组应先对申请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额指标条件是否达标进行书面审查。发现资料不全的,或资产值、单位、人员的业绩和等级、数量等数额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并送达。对有关资料、数额业绩指标5日内未补充送达的,审查中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凭证或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直接评定为不符合条件,终止评审。 第十一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评审专家组应会同发证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民爆物品专用仓库、施工检测设备及申报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应当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如实逐项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意见表》(见附录4),并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的规定,最终作出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结论。评审结论由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所在地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意见表》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交委托评审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承办人员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在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制作《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审批表》(见附录5),在承办人员意见栏上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并将许可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报本级治安部门有关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 治安总(支)队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提交治安总(支)队总(支)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厅(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公安机关应将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反馈意见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向申请单位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加盖本级行政机关印章。公示期间接到公众举报信息的,审批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审批公安机关应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录6)送达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其理由及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公安局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日内,将依法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上报省公安厅备案(见附录7)。 第二十二条 省公安厅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上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视情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实施爆破作业,或者为非法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爆破作业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之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录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录3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委托书(存根) ( )公爆委字[ ] 号 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 年 月 日,我单位收到 提交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营业性、非营业性)申请,特委托贵单位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专家对上述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请于 年 月 日前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意见表》反馈我厅。 附: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材料3份,PPT电子文件一份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专家评审委托书 ( )公爆委字[ ] 号 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 年 月 日,我单位收到 提交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营业性、非营业性)申请,特委托贵单位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专家对上述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请于 年 月 日前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意见表》反馈我厅。 附: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材料3份,PPT电子文件一份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附录4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意见表 单位名称:
附录5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审批表 ( ) 公爆许字[ ] 号
附录6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存根) ( )公爆不决字[ ] 号 经审查, (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申请,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决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 )公爆不决字[ ] 号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申请,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批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7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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